清华大学环境学院固体废物控制与资源化教研所刘建国教授认为,上海此次针对生活垃圾分类进行立法意义重大,尤其是在生活垃圾分类责任体系的构建上,对垃圾产生者、处理者的边界划分清楚。这是上海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以来走出的关键一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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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月20日,《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(草案)》20日上午提交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二审。草案中,对生活垃圾分类的责任主体、政府职责分工及违反垃圾分类行为的处罚作出规定。
上海自1996年以来开展了多轮生活垃圾分类试点推进工作以来,进行的首部相关法律立法工作。
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向媒体透露,这次修改的主要思路有五点:一是突出减量化、资源化、无害化的要求;二是强化全程分类管理的要求;三是强化政府推进垃圾管理的责任要求;四是强化社会参与的意识;五是进一步完善草案文本结构以及表述的逻辑性。
界面新闻注意到,此次条例草案二审与一审相比,对于权责分配细化程度更高。其中,条例草案明确了单位和个人是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,并且对政府职责分工作出明确规定。还首次提出物业是分类投放的管理责任人。
对此,清华大学环境学院固体废物控制与资源化教研所刘建国教授认为,上海此次针对生活垃圾分类进行立法意义重大,尤其是在生活垃圾分类责任体系的构建上,对垃圾产生者、处理者的边界划分清楚。这是上海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以来走出的关键一步。
条例草案中提出的处罚标准同样引人关注。其中,草案规定,“单位、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,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、湿垃圾、干垃圾混合投放,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、干垃圾混合投放的,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;拒不改正的,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,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。”
刘建国认为,条例草案提出具体的处罚标准和执法主体,是此次责任体系构建的关键。他认为,清晰的责任体系是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核心。从管理来看,要把责任体系构建起来,然后对生活垃圾分类行为加以引导、约束,这是立法本身需要解决的问题。
他说,“条例草案对违反垃圾分类行为的单位、个人进行处罚,这有上位法可依,同时符合产生者负责、污染者付费的原则。“
刘建国认为,此次上海二审的条例草案的另外一大亮点,广泛吸收各方参与力量,同时对职责划分也较为清晰。“此次的条例草案中,将物业纳入规定范畴,明显是基于广泛基层调研的结果。同时,条例中还规定了有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指导、监督,发展改革部门、商务部门、房屋管理部门、环保部门、城管部门共同参与,也表明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是需要多方力量共同参与的一项事业。 明确了市、区政府在垃圾分类管理中对各相关部门的统筹协调作用,突出了政府主导,而不是部门主导。”
不过,刘建国同时指出,上海条例草案对于垃圾分类工作的实际推动效果还要看执法力度,“这也提醒我国其他准备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立法工作的城市,在立法过程中要建立清晰、合理的责任管理体系。同时在立法过程中,要结合城市自身的经济、社会情况,制定出符合当地实际的法律。 条例的条款要平衡好前瞻性与可操作性、刚性与弹性之间的关系。”